《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交通建设工程投标及施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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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合同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二)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三)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具体人数原则上以3人为基数按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配备1人计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工程报价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总额应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15,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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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当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第二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和具体工程内容编制本合同段“平安工地”达标创建计划和目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开展达标考核,做好动态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转入新的岗位或脱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