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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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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施工单位还应在使用中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自检或委托有关法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验不合格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报废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八条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九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条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设、监理单位及监督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整改意见,要立即予以落实整改。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章操作,被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发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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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全。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
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合同段施工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查,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发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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