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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对勘察结论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咨询单位应当对咨询意见负责。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对可能引发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对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进行专门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根据风险评估结论,提出相应的安全风险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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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就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设计方案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二十一条咨询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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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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