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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总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设程序,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材料供应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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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支付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本项目“平安工地”创建计划和目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向相应的监管部门办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交通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每月向监管部门报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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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四条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或复评估。
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附件3)。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救援演练。发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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