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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六)劳动能力鉴定费。伤残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五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按照规定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按照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六条工伤的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f第三十七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追偿。第三十八条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失业保险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
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f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一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
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
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根据个人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
f赡养系数确定,但是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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