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的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第二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医药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f(四)在境外逗留期间发生的。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管理服
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工伤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
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f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档次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和职业病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认定和鉴定的标准、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本人在工作中
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犯罪的;(二)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三)醉酒的;(四)自残或者自杀的。第三十四条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
f(三)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四)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