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f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第四十八条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
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六章第四十九条生育保险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由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f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
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二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三条贴:(一)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
f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
况,可以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第七章第五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