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
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
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执行。第二十二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
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使用权并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建设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231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232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233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投入足额资金进行开发建设和建成投产的,应补足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第二十四条元(小写元)。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
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f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
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
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