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f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1987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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