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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DRGs与单病种定额付费有相似之处,但有很大区别,两者都是将医疗服务的全过程看成一个计量单位和确定服务价格的标识,但DRGs覆盖所有疾病谱、分组只有600组,而单病种定额付费只覆盖几种常见疾病,如果覆盖所有疾病谱,分组将达到几万、十几万种。(三)DRGsPPS将改变医疗机构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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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DRGsPPS条件下,医疗机构的盈利等于DRGs偿付价格减去成本,由于DRGs的偿付价格是确定的、受到监督制约的,医疗机构的盈利增加来源于成本降低。从各国实施情况看,DRGsPPS有助于医疗机构通过减少不必要检查、治疗和用药以直接降低成本,也有助于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增加产出来降低边际成本。这些价值取向和行为的改变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的机制,实现医药分开、提供廉价医疗服务等医改目标。此外,DRGsPPS被认为还具有以下功能:(1)定义了产品,结合预付款制,可以进行医疗费用的预算管理;(2)通过将计划、组织、激励和评估的统一,使投入和产出可以得到追踪,将责、权、利的聚焦点定位在医生和病人;(3)通过计算病例组合综合指数、低风险组死亡率、费用效率、时间效率等指标评估医疗机构、科室和医生。(四)DRGsPPS将带来药品采购方式的改变。一是“政府监管下的联合采购”将取代“政府主导集中采购”。在DRGsPPS条件下,医疗机构诱导需求的行为被有效抑制,政府或支付部门对药品采购的管制会放松、监管重点会转移(将从分项目的过程监管转移到对诊断分级和治疗结果的监管),从国际经验看,医疗机构为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安全、聚焦主营业务,往往采用自发联合采购方式,通过GPO组织完成采购。但考虑到国内医药行业供过于求、药品消耗主要集中在公立医院的现状,初期采用“有监管的联合采购”模式更合适,采用决策、执行和监管三权分离的模式,既由医院代表负责采购决策、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司负责实施、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条件成熟时可以转变为GPO模式,既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司提供采购代理服务,但不赚取差价,根据经营情况向医疗机构分红等。二是“最高限价”将代替“顺加作价”。在按病种付费的前提下,限制医疗机构的药品加成率实际是限制医疗机构降低成本,而这些限制是对患者或支付方却没有任何益处。在现行“顺加作价”政策下,医疗机构降低采购价格收入就下降,提高采购价格收入却增加,这与DRGsPPS的激励原则相抵触,必须要改革。而“意见”中提到的高价药低加成、低价药高加成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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