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二)对投标文件中的砼及钢筋砼模板与支架、脚手架、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大型机械(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及
f其他重要的技术措施项目,其报价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匹配等进行评审。(三)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当投标人的某项经评审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各投标人该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4(不含)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成本。(四)经评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低于成本处理:1、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匹配;2、该措施项目仅以人工费报价(安装工程除外);3、以周转性材料摊销完毕、机械闲或机械已折旧完毕等为理由作明显偏低的报价。(五)投标人经评审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不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94(不含)的措施项目清单项数,占2项(不含2项)以上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第二十条主要材料单价的评审。
将招标人统一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指定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种类,作为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报价评审指标。评审方法如下:(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主要材料单价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主要材料单价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f(二)当投标人的某项纳入评审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94(不含)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项主要材料报价低于成本。(三)投标人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94(不含)的材料项数,占30(含)以上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招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指定拟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报价不进行评审。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的,其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发生分歧时,以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评标专家的意见作为判断依据。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