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2005修正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批准部门】881181101【批准日期】20051223【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1223【实施日期】1992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1992
根据1996年3
月28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9月26
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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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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