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2003修正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31106【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106【实施日期】199201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0日)修正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
根据1996年3月28日宁
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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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其所属的市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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