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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第九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f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第十一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第十三条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1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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