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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电网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规定》,满足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工作,提高配电网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在1999年制定的《福建省城市配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12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称省公司直属供电企业实施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13各地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应以《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和本地区《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为依据,根据配电网发展需要,组织和实施城市配电网建设。14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的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和项目责任单位两级管理。省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指导各地市责任单位进行配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各地市责任单位由项目法人授权作为项目单位,代行项目法人实施本地区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其职责是组织所属地区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工程项目计划编制、申报,以及工程项目建设改造的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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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5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公司。2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21贯彻实施工程“五制”管理211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实施”。受项目法人委托,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建设改造的全过程管理,履行保证安全、质量、进度和控制工程造价的责任。212资本金制:项目法人负责筹集企业自有资金和负责工程项目的融资和还贷工作。项目责任单位对工程的投资效益负责。213招投标制: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可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招投标或邀请招标,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中标项目私自转包。建设改造工程物资器材的采购、配送按省公司现行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物资招投标采购试行办法》执行。、214工程监理制: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项目中的10kV新建电缆工程、开关站(开闭所)工程应结合实际进行监理或质量检查,其他工程应因地制宜发挥监理的监督作用。215合同制:项目法人应与供电企业签订组织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合同或授权合同。项目法人和项目责任单位还应与相关单位签订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等合同。合同应符合合同法和国网公司、省电力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22贯彻执行财务、审计与监察制度221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现金流量管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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