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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及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置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消防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后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施工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
f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以上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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