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三)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1Z306025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一、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要
对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是要直接地、具体地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f1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2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3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4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Z30602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
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