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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5)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这种情况是指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由于保险责任以外的原因灭失或死亡,保险标的不复存在,保险合同自行终止。3、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分保的比例不同。比例再保险是按照固定的比例进行分保的,非比例再保险不按固定的比例进行分保的;(2)计算的依据不同。比例再保险是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作为基础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3)计算内容的涉及面不同。比例再保险中保额、保费、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担,非比例再保险只计算赔款额;(4)采用的费率不同。比例再保险费率与原保费成一定的比例关系,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计算。4、农业保险的经营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审慎选择风险责任;(2)让被保险人分担相应的责任;(3)适宜采取统保方式承保;(4)明确地理位置;(5)争取政府支持。
f5、运输保险的特点有:(1)被保险人的多变性;(2)保险利益的转移性;(3)保险标的的流动性;(4)承保风险的广泛性;(5)承保价值的定值性;(6)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7)保险利益的特殊性;(8)合同解除的严格性三、案例分析题1、保险公司的做法不正确。应该由保险公司对甲厂车辆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之后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对乙厂进行追偿。2、(一)保险金是否是遗产。《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保险金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财产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在本案中,袁宝宝是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依法获得的是保险受益权,而不是遗产继承权,所得保险金不能视作遗产。(二)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是否影响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正常受益。根据我国《继承法》33条规定:第“遗产继承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对保险金有无追索权取决于保险金受益人的产生条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在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受益人的受益权是基于寿险合同的事先约定而存在的,是经过法律认定的一种期待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取得了既得的权利,保险金不是遗产,被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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