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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集团批准,禁止公司与集团外部的公司、个人发生资金借贷关系。
f四公司因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需要融资时,须通过集团OA流程申请报批。
五银行授予公司的资金授信额度(含贸易融资额度)每年需续延时无论金额是否变动均需通过集团OA流程申请报批。
第十六条集团内部资金拆借一集团总部资金部负责统筹安排集团内部资金拆借。二未经集团批准,禁止公司与集团内部其它项目公司、个人发生资金拆借行为。三由集团总部进行统借统还方式拆借给公司的资金利息,按照集团总部向金融机构统借的利率执行。四集团内公司间的资金拆借,按有偿使用原则计付利息,参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五集团内部资金拆借利息按季度支付。如需提供利息发票的,贷款方在收到利息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负责提供利息发票。利息发票由各公司财务部负责安排提供。六集团内资金拆借需通过OA流程报批,在获得批准后由集团资金部负责安排签订《借款合同》。七集团内的拆借资金,公司到期不能归还需要展期的,须重新通过OA流程审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归还欠付的利息。
第七节资金理财
第十七条协定存款一公司的银行账户须办理协定存款。二公司办理协定存款的银行账户,须与银行签定《协定存款合同》,协定存款的最低余额不高于人民币50万元;
f第十八条其它理财业务除协定存款外,其它理财行为,如:定期存款等,须报区域财务总监、集团总部资金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八节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警告或记过处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纳入当事人当期绩效考核。一超出规定范围和规定限额使用现金,或库存现金超出规定限额的。二未经批准坐支现金。三在资金调拔和付款中存在轻微差错,但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四其它情节较轻的工作失误。第二十条降职、辞退及追究法律责任处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安排人、直接经办人及参与人员予以降职、辞退及追究法律责任处理。一利用公司账户为其它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二擅自挪用公司资金。三保留账外资金。四伪造、变造、毁灭、隐匿会计收付凭证及账簿。五用不符合财务制度制度规定的凭据顶替现金或银行存款。六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七在资金调拔和付款中存在严重差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八其它渎职行为和严重工作错误。
第九节附则
f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管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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