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不得任意撕毁;每本发票填开完后应在封面填好起讫号码、实际填票起止日期、填开金额、作废份数,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核销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随处乱放,以免丢失。发票一旦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第五条其它出纳员如请假或出差,将工作临时交付其他财务人员时,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交接,做好资金余额备忘记录,当事人双方签字,返回接班后也以书面方式交接工作。
签批
编制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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