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实施科教兴平和人才强市战略,推进平顶山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质量提高和内涵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确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继续教育档案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档案。档案类别分为文件政策、培训项目、培训成果、校本研修、其他等其中培训项目包括教师全员岗位培训、新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者培训、提高学历培训和其他培训,具体存档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学员名册、各类表格、课程安排、学员培训成果、反馈意见、培训总结等。
第三条中小学校应建立校本研修工作管理档案。档案类别分为保障机制、内容方式、管理机制、成绩成果、其他等。
第四条中小学校应为教师建立个人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档案材料内容包括:教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教师个人参加培训年度总结,教师个人研训成
f果、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发表复印件,职称类别,参与讲座及重要活动,各门培训课程考试试卷成绩单,以及各类折算学分登记的原始材料等。
第五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做好教师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教师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第六条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信息登记、审核制度。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建立教师培训管理档案,逐步实现教师培训管理信息化、制度化”和“建立严格的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对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内容、学时、学分的登记和审验制度。充分发挥“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在教师培训信息登记、保存、检索、查询、汇总、审核、呈报等方面的功能,建立起教师个人基本信息和培训信息的电子档案,逐步在全市实现教师培训信息的无纸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学分登记审核
第七条在全市进一步实施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