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教师201349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31128【实施日期】2013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教师【2013】49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培训机构: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进一步完善我省教师培训管理制度,我厅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本轮次学分认定从2011年开始,五年一周期。请各地教育局在完成本年度学分认定登记工作的同时,务必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地教师2011年和2012年学分认定补登工作。为了确保学分登记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地教育局指派专人进行学分登记工作,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备案表》
16
f(见附件)报省教育厅师范处。附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备案表(略)甘肃省教育厅2013年11月28日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和《教育部关于大力
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教师〔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在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
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
核定的管理制度。
26
f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在五年一周内期信息技
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须另需参加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
部门批准、备案,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各级教研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高、论文撰写和教育科学研究等,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