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推动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学习型教师队伍,根据《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大港区中小学教师第四周期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对象与内容1、取得教师资格的大港区所有在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普通中小学、成人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均属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对象。2、实行五年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周期内,各级职务教师累计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60学分,其中院校培训30学分(《教师专业发展课程》,18学分;《教学实践与研修》学分;,6《专项培训与特色培训》学,6分),校本研修,30学分,两类培训的学分独立计算,不能互相替代。继续教育周期以年为计算单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内容(1)院校培训(30学分)①教师专业发展课程培训(18学分):按天津市继续教育中心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市、区级教师培训部门组织网络培训及面授课程,学分按8学时记1学分登记。②教学实践与研修(6学分):由市、区教研室、教科室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主要包括讲座、集中研修、教学研讨、教研活动、公开课、研讨课等。③专项培训与特色培训(6学分):由市、区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活动,主要包括班主任培训、英特尔未来教育培训、骨干培训、干部培训、研修班、教材培训、教育技术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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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校本研修(30学分):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书刊;校本课程开发;参加学术交流、课题研究;讲公开课、听课、说课、课件制作;学校集中组织校内外研修活动;其内容可参照“大港区校本研修实施办法”的研修内容。(3)学历提高(18学分):指在本周期内参加与原专业一致,与所教学科一致的,符合市文件要求的学历提高培训的中小学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取得本科学历,中学教师取得博士、硕士学位)。本周期内取得高学历证书,按照满分折算为教师专业发展课程的18学分。(4)新教师岗位培训:新教师在见习期间须完成15学分的入职培训,作为转正定级的必要条件。转正后须参加教师全员培训。转正后的新教师及外省市或非教育系统调入的教师在“四周期”结束时,按实际年度结业取证,平均每年应该完成不少于6学分的院校培训,并完成相应的校本研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