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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国具有食用历史,且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二)在古籍中有食用记载,未发现毒性记录;(三)列入国家药品标准;(四)能够保持相关物种资源发展的可持续性,不会对野生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野生动、植物;(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
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实现食品可追溯。
第二节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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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制。第四十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协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职责:(一)负责供货商遴选的管理;(二)负责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的管理,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三)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四)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制度;(五)组织实施食品召回;(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专业知识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
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需要辐照的,
应当委托具有辐照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辐照食品相关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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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检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将辐照装单位加工处理食品情况、使用辐照食品原料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
度,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企业标准、风险分级标识、检查检验结果、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处等信息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求,在较大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肉制品、乳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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