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同级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案件查处、专项整治等监督管理信息以及舆情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经评价认为可能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当依职责及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食品安全风险
交流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开透明、及时有效、多方参与、沟通协商。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规范,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指导地方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第二十四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由食品、公共卫生、临床医学、新闻传播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咨询委员会,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提供咨询建议并参与风险交流。根据需要,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咨询委员会可以就风险交流的事项征求社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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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闻媒体等方面的意见,邀请相关方面代表参与风险交流工作。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组织立项、起草、审议、颁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鼓励科研机构、技术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加快制定餐饮服务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范围和使用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急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组织立项、起草、审议、颁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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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新食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