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8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80417【实施日期】2018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8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2月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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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存在倾销,中国国内高粱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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