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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2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高粱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通知。1立案。《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调查机关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同时,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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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持续下降,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抑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有关经济指标呈恶化趋势。调查机关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还显示,美国高粱产量巨大,2013年以来美国高粱出口数量占其产量比例均在50以上。调查机关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且自美国进口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8年2月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2018年2月4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在公告中列明了立案所依据的相关证据和信息,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的公开文本。3公开信息。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证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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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初裁前调查。1登记参加调查。在规定时间内,美国谷物协会,国家高粱生产商协会,德克萨斯高粱协会,堪萨斯高粱生产商协会,内布拉斯加高粱生产商协会,德克萨斯勒维兰得农民合作谷仓协会,科罗拉多高粱协会,俄克拉荷马高粱协会,德怀特及亚当鲍德温农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