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的用热设施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用热方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f1、用热人逾期一个月不交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应交热费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3、用热人擅自增设供暖设施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
第七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日止。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法院管辖。
供热人(盖章):住所:电话:签约地点:签约时间:
用热人(盖章):住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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