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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力合同
供热人:用热人: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能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
(一)用热地点:(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费面积为平方米。平方米,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止。(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20C±2C。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225元/平方米。加装过水热的,每个按100元计收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热费以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
第四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f(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用热人未经供热人书面同意私自改造供热设施,扩大用热面积,私放系统热水的为严重违约行为,供热人除有权要求用热人拆除改造设施、停止私放行为外,还应一次性承担违约金10000元,同时还需付用热人增收热费,对私放系统热水要求经济补偿。(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四)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五)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六)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第五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f(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有关手续。(五)应当按照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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