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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并同意支付因此产生的费用。王思华还表示自己名下有一套商品房。经法院查明,2001年3月12日,张咏和其妻子黄已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载明双方财产已经分清,双方表示现财产在谁手中便归谁所有。同时王思华向法院提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审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f张咏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王思华名下。一审判决后,张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居房产律师网首席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安居房产律师网首席律师靳双权认为,王思华和张咏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诉争房屋系标准价出售住房,办理过户需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费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张咏在此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办理。张咏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办理,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违公平正义。同时,庭审中王思华明确表示如果张咏不办理,其原意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因此产生的费用,现诉争房屋原产权单位以及央产房管理部门亦未明确诉争房屋属于不能上市交易的房屋,因此王思华要求张咏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张咏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从王思华提交的录音文字整理材料来看,王思华多次催促张咏办理过户事宜,其并未怠于行使其权利,因此张咏的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同时张咏所提出王思华有尾款未支付一节,靳律师说从双方合同约定看以及王思华所持有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并占有使用该房屋的事实,以及王思华所提交的录音中可得知张咏从未提出王思华尚欠购房款未付的事实,因此可以认定王思华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关于王思华的购房资格问题,因王思华自称其具备购房资格,且本案合同签订在北京市限购政策出台之前,因此法院支持王思华的过户请求是正确的。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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