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产律师网首席律师解析一件央产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案件介绍:张晓涛与刘能系夫妻关系,张大嘴系张晓涛与刘能之子。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的诉争房屋系张晓涛所有的房产,该房屋性质为央产房。2012年6月15日,张晓涛的妻子刘能委托我爱我家经纪公司代为出售该房屋。虽在委托期限之内为将该房屋售出,但该房屋一直作为房源对外公布。2012年12月,中介公司将该房屋推荐给赵四,并与张晓涛联系房屋出卖事宜。张晓涛安排其子张大嘴带赵四实地看房。12月31日,张大嘴以张晓涛委托代理人身份和赵四及我爱我家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该协议约定:张晓涛出售诉争房屋给赵四,张晓涛确保诉争房屋无权属瑕疵,无债权债务纠纷,并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赵四亲自到场看房,并对该房屋权属状况、设施设备、物业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确定以251万元价格购买诉争房屋。该价格不包含国家规定应当由张晓涛所承担税费。张晓涛认可赵四以上述价格购买诉争房屋,且接受赵四在签订本协议当日交付购房定金10万元,张晓涛应当为赵四出具订金收据,同时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与赵四个留存一份;双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积极前往我爱我家公司交道口店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等其他交易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书。若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定金条款规定执行。该协议签订之后,赵四依约履行了交付购房定金10万元的合同义务。但此后,双方并未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我爱我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采用短信方式和张大嘴沟通,期间赵四和张大嘴电话联系,张大嘴表示其父母买房原则不变。在中介公司安排下,双方在2013年3月12日见面详谈。2013年3月21日,赵四将张晓涛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确认赵四、张晓涛及我爱我家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为房屋买卖协议,同时诉求法院判令张晓涛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庭审经过:庭审中,法院查明:2013年5月21日,张晓涛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大嘴与赵四及我爱我家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无效。2014年2月17日,东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无效。一审判决后,赵四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协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