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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当企业和个人缴纳保险费后,入不敷出的部分由国家财政承担。
四、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的多种物资帮助。
劳动者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应满足年龄、工龄、缴费年限等多项条件。如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长期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年满55周岁),应当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法律、法规对劳动者退休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有特殊规定者,从其规定。另外,对于工龄,职工退休一般须工龄满10年;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一般须连续工龄满20年,连续工龄满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龄限制;因工伤(职工生病)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
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养老保险待遇分为离休待遇和退休待遇和退职待遇三种:(1)离休待遇,适用于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待遇的干部。其待遇原则是“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其水平高于退休待遇。(2)退休待遇包括两类:一是固定职工的退休保险待遇,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享受该待遇,按照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领取相当于原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期间相同,其它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二是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退休保险待遇,包括退休费、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3)退职待遇,是指干部和工人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后退出了工作岗位并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对于退职人员,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医疗待遇与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第三节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失去工作而中断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不同于工伤、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对象是有劳动能力而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他们一旦有了工作,失业状态消失,就不能再领取失业救济金;自愿失业者也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保险的最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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