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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保障特定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二、社会保障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一)社会保障法的定义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社会保障法既包括以社会保障项目命名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决定等。(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它是指社会保障主体因参加社会保障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三、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最早产生于19世纪英国的社会救助事业,这是社会保障的初级阶段。19世纪末,德国率先实行社会保险,先后颁布了《疾病保险法》(1883年)、《伤害保险法》(1884年)和《残废和老年保险法》(1889年),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始建于建国初期,到目前为止已基本形成一定的体系。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既包括以社会保障项目命名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决定等。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它是指社会保障主体因参加社会保障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的内容十分广泛,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社会保障关系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及社会优抚关系等;根据社会保障活动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社会保障项目确立关系、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关系、社会保障资金运用关系、社会保障管理关系及社会保障监督关系;根据社会保障参加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成员个人等各种主体之间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四、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社会保障法体系之中,调整社会保障关系所应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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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在社会保障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应始终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的水平又对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两者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关系。
2、普遍性与差别性相结合的原则。该原则要求社会保障的实施范畴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使之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享有社会保障的共同权利。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应制定不同的社会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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