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拓宽选人渠道,健全用人机制,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任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四条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聘任公务员,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务员聘任的组织实施。聘任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聘任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位招聘第五条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六条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聘任的事由、机关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期、聘任方法、程序等内容。第七条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予回避情形的职位。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九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第十条公开招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f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招聘的机关、招聘职位、职责、待遇、应聘资格条件、聘期;报名的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应聘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应聘须知事项。
二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向机关提交申请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