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规〔2008〕3号)深人规〔2008〕
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事局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中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第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分类和管理
第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行政机关的职责任务和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在行政
机关编制限额内核定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
对于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的,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编制时应当明确编制的使用期限。
f第六条
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分为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
专业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专业性较强,承担一定专业管理职能的职位。
辅助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事务性较强,属于辅助从属性质的职位。
第七条
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按照工作性质纳入相应的职组、职系。每一职系可以按
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设高级主任、一级主任、二级主任、主管、助理等若干职务层次。
第八条
市人事部门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分析评价,定期颁布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
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和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变化及时更新,建立职位的动态管理机制。用人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向市人事部门提出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建议。各区用人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聘任制公务员职位空缺不得使用委任制公务员。
第九条
用人机关应根据本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配备情况和职位目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