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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B系唯一股东的内资有限公司;其后,A认购T增加的注册资本,同时T变更为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T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后,A向T提供股东贷款,同时,T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A作为股东贷款的担保。
上述操作似乎并不复杂,但是,由于房地产新政的出台,受其明文规定的限制以及其执行原则的影响,在实际经办时,我们遇到了诸多细节上的难题,不得不从众多选择中挑选出最为可行的方案,最终付诸实施。我们将此次并购交易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初步调查阶段、增资并购阶段及贷款阶段,分析各个阶段因受房地产新政影响而需要重点考虑的法律问题和操作问题,并在下文中逐一予以介绍。
外商投资第一道法律防线律师尽职调查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首先需要聘请专业律师对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了解被并购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股东及项目公司项下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进而作为确定具体并购形式、向被并购方提出合作前提要求、商谈商业合作条件等的依据和基础。以下,笔者简要介绍律师尽职调查中通常应当涉及的主要方面。
1项目公司的基本信息
f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存续情况、注册资本、组织形式、股东情况等等。此外,注册资本涉及到境外投资者入股金额和入股后所占比例,而组织形式和股东的多少及其性质则是在决定并购方式和交易架构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这些基本信息的真实合法和详尽确实是投资的重大前提。律师通过从有关工商登记机关调查企业登记档案并要求项目公司配合提供有关材料,作出相关法律分析。
此外,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项目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依照核准的资质等级从事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当然,如果项目公司尚处于成立初期(如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至两年内),则通常无法取得正式的资质证书,只能取得暂定资质证书。但律师应当审核该暂定资质证书上的有关内容并通过向有关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进而确定项目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资金状况
项目公司的股东是否已经实际缴足了其认购的全部出资,是控制股权并购法律风险和决定股权收购对价的重要前提之一。若原股东尚未实际缴足出资,境外投资者可以原股东实际已支付的出资额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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