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劝学书
义劝字2013第001号
(监护人姓名):你(们)的被监护人于2013年9月9日辍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请你们在接到本劝学书7日内,送被监护人复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劝学学校(盖章):
劝学人:杜彬
2013年9月9日
f金龙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通知书
义报字2013第001号(居)民委员会:你村(居)民(监护人姓名)的被监护人于9月9日辍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之规定,(监护人姓名)有义务送被监护人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我校已向吴胜碧(监护人姓名)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义劝字2012第001号),限定吴胜碧(监护人姓名)在2013年9月17日前送被监护人复学。请你委员会说服动员吴胜碧(监护人姓名)按照义务教育劝学书限定的时间送被监护人复学。
学校(盖章):
通报人:杜彬
2013年9月9日
2
f金龙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报字2013第001号
蓬溪县金龙乡人民政府:
我乡村社的被监护人于年9月9日辍学,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
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校已向(监护人姓名)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义劝字2013第001
号),
(监护人姓名)未在限定时间送被监护人复学。
(监
护人姓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第一
款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
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
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
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
他被监护人就学。”之规定,建议对吴胜碧(监护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