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这就意味着原有方案至少有28万元(560×5)的装修费用无法起到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而新方案根本无须考虑这一因素,装修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因此,分次装修累计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28×33=924万元。三、增加了净现金流量与原方案相比,新方案缩短了装修费用的摊销期限(两年),提前确认费用必将导致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推迟至后期实现,从而滞后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企业资金不可能是无偿取得的,都有一定的成本,新方案无疑给纳税人带来了资金时间价值的收益。假定公司要求的最低资金年报酬率为8在新方案下,装修费用冲减公司2004年度和2005年度所得税支出的折现额为178931万元。在原有方案下,折旧是从2005年开始发挥抵税作用的,年均可抵减所得税支出1254万元,累计折现额(即计算递延年金现值)为99386万元。后者多支出79545万元的现金流量(为简化分析,未考虑房产税支出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六、筹划点评:天晟公司通过分次装修房屋,将费用性质由资本性支出转化为收益性支出
f后,既减少了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又避免了增加房屋原值,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量,非常划算。但是,这只是一种筹划思路,不能生搬硬套。如果分次装修影响到了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分次装修期间正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间,企业就应该通盘考虑,改变策略,选择更为有利的装修方案。
f案例:2
一、案例名称:购买技术成果还是委托开发二、案例来源:纳税服务网三、案例适用:第五章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四、案例内容:甲公司急需一项生产技术,其自身不具备相应的研发力量,现了解到某高校正准备进行相关的技术开发。现有两种方案可供甲公司进行选择:一是待该技术研发成功后以200万元购入;另一方案是委托其开发技术,双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在技术开发成功后支付开发费200万元给该高校,甲公司即如约获得该技术所有权。这两种方案孰优孰劣呢?。五、筹划分析: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案,按我国税法规定,甲公司购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技术必须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在该法律保护期限或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平均分期扣除。如果甲公司将购入技术分十年扣除,则每年税前扣除金额为20万元。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甲公司则可将其支付的200万元作为技术开发费。按税法规定,不但可直接在当期税前扣除,而且甲公司当年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