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在量的方面没有具体数额规定,并且还出现了“可能流入”“原先的估计”等主观性很强的字眼,使得企业在实际执行、中的弹性较大。后者给出的标准有着具体数额限制,显然更为严谨和直观。两相比较,《通知》能够起到有效地防止企业出于自身利益需要来模糊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性质(即使双方都认定为资本性支出,在确定资本化金额时也会有出入,本文未就此进行讨论)的作用。从上面分析可知,由于会计与税收目的不同,可能会导致两者判断同一笔
f支出性质时出现相异的结论。对企业而言,一项支出究竟是予以资本化逐年扣除还是直接费用化计入本期损益,势必影响年度利润额,进而改变纳税人应纳税额。但是,《通知》也给纳税人提供了筹划空间。只要企业事先对装修金额进行测算,将其与房屋原值进行比较,把费用控制在规定比例之内,就可以直接税前扣除。假定条件不变,天晟公司改变装修方案,把原有工程分成一期(费用320万元)和二期(费用240万元)进行,并将二期工程延至2005年12月开工并完成。这样操作给公司带来了以下好处。一、减少房产税支出《通知》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原有方案中的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后,必将增加房产税计税依据。新方案下的一期和二期工程支出分别只占房屋原值的16和12,均未达到20的标准,无须计入房屋原值,企业因此每年可少纳税款560×(1-10)×12=6048万元(当地规定的房产余值按房屋原值扣除10计算),金额虽然不算大,但考虑到房产税是企业一项长期固定的支出(直至房屋报废时才免于征收),节税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二、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新方案下的装修费用在发生年度据实列支,减少了2004年度和200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这并不表明纳税人真正少支出了所得税款。由于这种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前期少纳税款将在后期逐步转回,在不考虑企业出现亏损、资产报废时的清理费用、清理收入以及净残值等因素时,无论是否改变装修方案,这笔费用最终都能起到抵减同样金额(560×33=1848万元)税款的作用,其总体所得税负担并没有任何程度的增减。那么,从这一角度来看,公司是否无法获得任何节税利益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大家都知道,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的基数是不包含净残值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