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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证领取选票。第十七条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代写员代写,代写员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
f代写员由街道工作人员担任。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第十八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另行选举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原接受的委托自行失效,不再办理变更委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第十九条选举时,选民按选票中的相对应职位,写上你要选的人的姓名。本村若有同名同姓者,应注明队别,指代清楚,否则无效。同音别字,缺点少划的错字为有效。有异议的交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每一职位所填写的等于或少于该职位名额的有效,多于该职位名额的该职位无效。每一选民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含两项)的,该被选人无效。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若填写男的该项无效。
f第二十条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收回的选票。并于当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发出与投入的选票,公开唱票、计票,作出记录。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即公布。并由监票人、计票人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按规定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备案。选举有第二十一条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登记选民半数的,效。每次选举发出的选票等于或少于登记选民数,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不同职位的得票,不能相加。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不同职位的得票,依本人意愿可以下加。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选民再次投票。再次投票时,候选人排列以姓名笔划为序,以得票多的当选。父母子女第二十二条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f应当就不足的第二十三条如遇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差额人数1人,应在选举日当日按未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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