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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选民名单和选民人数以调整后的名单为准。第八条本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3人。村民委员会委员中,妇女委员1人,妇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自荐直选”。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带领村民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2、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处事公正、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
f4、文化程度高,年纪轻,身体好,大部分时间在村,有精力做村委会工作;5、有开拓进取精神,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不能参加村委会成员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竞选。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2、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5、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出现有上述行为或情形的人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如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宣布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宣布。第十一条符合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的选民都可以“自荐”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妇女自荐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竞职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亲自到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并递交《自荐书》(写明本人的基本情况、竞选
f职位、竞选理由、治村方案等),并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签订竞职承诺书、创业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没有递交自荐书和签订上述承诺的无效。自荐人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分职位按姓氏笔画为序公布。第十二条鼓励“自荐人”开展竞职演说。竞职演说在投票日的三日前确定,选举日停止竞职活动。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5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自荐人、另行选举时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和其他选举工作人员。第十四条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女委员的选举,由选民按照设定的职数直接选举产生,采取一次性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进行。采取设立投票第十五条投票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站集中投票方式,在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第十六条选民凭选民证和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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