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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第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第十三条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
f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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