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日期】20030628【颁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3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务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28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