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内
f不少于15米;(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二)项第1目计算;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在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