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节约了审判资源(即审判时间),因为在一般情况之下,法院在变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时诉讼程序会暂时中止。总的来讲,精神病人的配偶是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法定代理人的,因此可对其在离婚诉讼中的监护资格是可以自行消灭进行直接而明确的规定。3对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离婚诉讼设置特别程序(1)精神病人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在这种诉讼当中,由于精神病人的配偶是其法定代理人,精神病人的配偶不可能为其提起离婚诉讼,只能由其他顺序的监护人为其提起。当然,对于其他顺序的监护人,他们要想取得法定代理权,只能先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在法院作出变更决定后,他们才取得监护权和法定代理权,从而代替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2)精神病人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与前一种情况类似,精神病人作为被告,其他顺位的监护人也可以通过对监护人进行变更而取得法定代理权,为精神病人进行答辩,若他们怠于行使权利,为了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诉讼权利能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法院可依法为其指定代理人。如果精神病人没有《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其他顺位的监护人,可指定该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诉讼代理人。当法院在变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时候,应该对离婚诉讼程序的暂时中止依法作出裁定。4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从狭义的的层面,可以理解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进行辨认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广义的层面进行理解,当然地就包含了狭义的理解,除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之外,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含在内,比如患有老年痴呆的病人、中风的病人等。因此,制定法律时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解释应当是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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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解释作明确规定。(二)精神病人离婚诉权之司法保障的完善1.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上的保障一般情况下,精神病人的自我生存能力比较弱,生活没有保障,可能还会因为治病而欠下巨额债务。在精神病人离婚的案件中,为了对精神病人的生活条件和病情得到有效治疗进行保障,因此在财产分割方面,可以适当的多分。用于治病所欠下的债务是在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本来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然而由于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精神病人在生活上没有收入来源,故淫荡判决精神病人的配偶偿还夫妻的共同债务。至于子女的抚育,鉴于精神病人缺乏自我生存的能力,不能对生活进行自理,因此子女一般判决由其配偶抚育。综上所述,在划分具体财产时,必须精神病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