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dffycom。孙会艳,黄富银,蔡伟雄:论民事诉讼能力及其分级,中国司法鉴定,2007年第3期,第34页。5
f动来进行。比如,如果精神病人目前精神疾病状态良好的话,不影响对本次民事诉讼活动不造成影响,那么就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反之则不具备。(3)他们是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主张该观点的学者对诉讼行为能力采取三分法,把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从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之间划分出来。根据他们的观点,民事行为能力分级中有限制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也应存在“能力不全”的中间状态。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资格应由司法机关根据鉴定结论和具体案件的性质进行综合考量,采取个案审理制度。鉴于理论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在认识上存在很大的分歧,以致司法审判实践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的认定依据、认定方式、认定结果也各不相同。3监护人为配偶的精神病人离婚难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监护人,而且法定代理权的取得与监护权的取得同步,法定代理权的消灭与监护权的丧失同步。大多数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其配偶,由于配偶与精神病人的特殊身份关系,因此监护人为配偶的精神病人离婚难。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精神病人的配偶未提出离婚的情况下,配偶依法是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在配偶不放弃监护权又损害了精神病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精神病人的父母或其他享有监护权的人不能直接取得代理权,只能依法先申请法院撤销配偶的法定监护人资格。二是在精神病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情况下,由于配偶既是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在离婚诉讼中又是精神病人的利益对立者,对精神病人的合法利益必然会造成损害,对司法审判的公正也会带来影响。
四、保障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完善措施
(一)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立法完善1对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立法机关可以对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采取个案认定方式,即是司法机关通过鉴定机构认定和案件的性质来综合考量,其中只能涉及本诉讼,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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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民事活动不能用来参照或者推定使用。鉴定结论表明该限制行为能力人此时的精神状态不影响具体的诉讼活动,那么法官就应该尊重他们的意思表示。2对监护人可以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予以明确比如,通过直接立法表明,在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中,配偶的监护资格自行消灭,其他顺位的监护人自动取得法定代理权。做出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