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病情予以充分考虑,另外还要根据家庭生活的条件,当地得让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来进行确定。在子女的抚育上,也可依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确定。2.对精神病人的给付请求权的保障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于治疗的费用和生活产生的各种费用等属于夫妻共同费用的范畴。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不支付这些财产的,精神病人要求其配偶给付,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其给付请求权。3.对离婚损害赔偿权的保障根据《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如果婚姻关系的破裂是因为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过错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故此,在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中,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有以上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对精神病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也应当支持。4.对经济帮助权的保障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中,若精神病人符合该条规定的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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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得“经济帮助”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对方在离婚时给予精神病人一方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使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得到保障,同时对也维护了社会秩序。当然,一方在给付另一方经济帮助款项或财产时,需要依据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准,若给付方在经济上确有困难,可以采取分期偿付的方式向被帮助放给付经济帮助,对于给付的财产,既可以是财产的所有权,也可以是财产的使用权。
结语
总而言之,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其合法权益应受到社会的重视和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对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保护更应该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来完善相关规定,这是对精神病人相关权益保护的重视,也与法律“公正、公平”的精神相契合,从而让精神病人生理上的缺陷能在法律上得到圆满。以体现我国制定法律时所体现出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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