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是肯定说,肯定说认为精神病人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进行离婚诉讼,所以精神病人有权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原告而提起离婚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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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种是否定说,否定说观点则认为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不能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离婚之诉。理由是精神病人没有能力作出是否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在精神病人的配偶未提出离婚的情况下,精神病人的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父母不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以精神病人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案例:张某与陈某在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某从1995年外出经商认识一女子并与其同居,开始长年不归。张某在知道该情况后,通过多种方式寻找未果,因为心中郁闷难解,导致抑郁性精神病。陈某对此不闻不问,张某无力医治,病情愈加严重,最终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陈某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从1995年后对原告和子女不关心,没有尽到作为一个丈夫和父亲的义务,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理由正当,理应准予离婚。婚生子跟随陈某生活,张某一次性给予陈某经济帮助一万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系人身权的范围,结婚和离婚都需要当事人自已作出意思表示,张某的而父亲无权为张某提起离婚诉讼,因此裁定驳回起诉。对同一起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一、二审法院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原因在于司法审判实践对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存在认识分歧。①2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司法实践难以认定理论界对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的认定,存在以下三种观点:②(1)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虽然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是并不能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因为在诉讼活动技术含量上,诉讼活动比一般民事活动要高,其对诉讼性质无法了解,对诉讼后果无法预见,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2)他们的诉讼行为能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对其诉讼行为能力的具体认定,应当根据该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目前的精神疾病状态是否影响本次诉讼活
①②
王维申:无行为能力的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20120119,htt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