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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公共利益的列举,一方面使执法者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能够以此为依据更好的适用;另一方面,对公共利益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过死,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测因素的影响,以及不同时代人们对公共利益的预见结果会有所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争议较大的如:危房改造、旧城区改建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退一步说危房改造就算公共利益的范围,那么什么样的城市属于旧城呢,是建成5年内,还是10年内,亦或是15年呢?事实是有些被列入危旧房改造的竟然有不足5年的,房屋权利所有人在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建成房屋后,几年之后就被下令拆迁,转眼之间,居无定所,有的甚至变得一无所有。
二、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一)《物权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基本法律;新《征收与补偿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是行政法规的上位法,行政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物权法》的颁布使公民提高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意识,而现有的拆迁行为使被拆迁户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使地方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法协调国家利益、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发生的拆迁矛盾。如何协调各方的利益,使各方利益一致起来,是考验地方政府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能力,运用执法者的良心来维护法律的平衡。
(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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