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对象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市前后市值暴涨。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较其他股东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锁定期。在除了需按照一般股东锁定其持有的股份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从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从第7个月到第12个月之间离职的,则12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最多只能出售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总数的25,但是,如果辞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职务,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就可早日抛售获益。巨大的利益使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纷纷辞职。根据有关媒体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5月31日,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有327名高管辞职。高管大量辞职,虽然可能如上市公司公告所披露,有着各种各样的原因,但离职套现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f3、问题之三:股份支付影响当期利润通常,激励对象取得拟上市公司股份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由大股东将其持有的拟上市企业的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激励对象,其二是由激励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拟上市企业增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政部会计司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及证监会会计部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1期的有关规定,上述两种行为均应按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简单说,如果激励对象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获得拟上市公司的股份,相当于拟上市公司以股份向激励对象支付薪酬,需要将激励价格与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管理费。一直以来,大多数拟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会计处理未按股份支付计提管理费。证监会亦未严格要求拟上市公司执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政策。但是,证监会已在2011年第三次保荐代表人培训中明确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按照股份支付会计准则处理,相关折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上述要求,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必须按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后将直接影响r